【解讀】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亮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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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夥伴網 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guó)務院令 第721号,公布現将修訂(dìng)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chēng)“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夥伴網經過研究比對(duì),現對(duì)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亮點(diǎn)做出解讀,以供行業參(cān)考。


  亮點(diǎn)一、明確(què)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允許提前實施

  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做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公布以後,允許提前實施,但要求企業公開提前實施情況。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從公布到實施往往會間隔一定的時間,關於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能否提前實施,除瞭(le)GB 19295等部分标準明確說明允許並(bìng)鼓勵提前實施之外,其他的食品标準並(bìng)沒有統一的說法,因此一直是行業内疑惑的問題,食品夥伴網食品論壇經常有相關讨論,本條規定解決瞭(le)行業内多年的疑惑,對於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貫徹實施将會起到極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爲積極按照新标準進行生産經營的食品企業提供瞭(le)更大的空間。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條例並(bìng)未就如何公開提前實施情況做出說明。或許在預包裝食品标簽上标注新的執行标準,有可能是公開提前實施情況的一種有效方式。但具體還要期待新的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标準中的相應規定。

  亮點(diǎn)二、進一步明確(qu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範圍

  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範圍,即食品安全地方标準主要針對地方特色食品制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bìng)且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結合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來看,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範圍僅僅局限於地方特色食品,且主要在本地範圍内适用。可以推斷,随著(zhe)食品标準的清理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體系的建設和進一步完善,未來食品安全地方标準的數量将大爲減少。

  亮點三、明確(què)企業标準備(bèi)案相關問題

  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瞭企業标準備案相關問題,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者地方标準要求的企業标準 ,重申瞭企業标準的備案範圍必須是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和地方标準;第二,繼續明確企業标準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這一點表明食品行業的企業标準必須經過備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聲明方式不能代替備案;第三,強調企業标準應當公開,供公衆免費查閱。據食品夥伴網瞭解,目前並(bìng)不是所有省份的食品企業标準都已經全部公開,這離實施條例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相信随著(zhe)實施條例的實施,各省公開的食品企業标準會越來越多。對於企業産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但不符合企業标準這種情形的定性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實施條例七十四條做出規定。對於這一問題,行業内一直存在疑惑和争議,有觀點認爲這種産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應條款進行處罰;也有觀點認爲這種産品僅僅是标簽不合格,應按照标簽不合格的情形進行處理。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這種情形的處理方式。

  亮點四、明確(què)規定非食品經營者從事某些食品貯運業務應進行備(bèi)案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非食品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這是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做出的進一步規定,體現瞭(le)對全産業鏈食品安全監管的要求。目前,食品夥伴網未見到有具體省份公布相應的備案實施細則或是備案企業清單。随著(zhe)實施條例的正式實施,預計各省會陸續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食品夥伴網也将對此保持跟進。

   亮點五、明確(què)回收食品定義並(bìng)規定相應處置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産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條則規定瞭(le)相應的法律責任。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瞭(le)回收食品定義並(bìng)規定相應處置方式。在實施條例發布之前,關於回收食品的定義主要出自原質檢總局於2006年發布的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産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爲生産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619号)。除瞭(le)明確定義外,實施條例還規定對於回收食品等應進行顯著标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标志的場所,及時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bìng)如實記錄。

  亮點(diǎn)六、進一步明確(què)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的相關規定

  早在2009年,原衛生部就開始陸續公布瞭(le)六批次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及名單中部分物質的檢測方法,這六批次名單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打擊食品非法添加違法行爲的重要依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現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制定名錄及檢測方法並(bìng)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在食品生産、加工場所貯存該名錄中的物質,並(bìng)且,第六十八條規定瞭(le)相應的處罰措施。上述規定對食品企業的要求更加嚴格,以往的規定主要是針對生産環節的非法添加行爲,實施條例則規定貯存即爲違法。

   亮點(diǎn)七、明確(què)規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監管要求

  實施條例對於(yú)特殊食品規定瞭(le)特殊的監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條對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原料前處理能力的規定;第三十六條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準逐批出廠檢驗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對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的規定以及第三十八條對於(yú)嬰幼兒配方食品命名的規定等。

   亮點(diǎn)八、進一步明確(què)進口無國标食品的範圍

  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中通用标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於(y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食品。早在2017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yú)規範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17〕14 号)就明確規定進口無國标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中通用标準或産品标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瞭(le)該判斷準則。由此可以看出,對於(yú)食品安全國家标準中通用标準已經涵蓋、但尚無專門的産品标準的食品可以按照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其進口依據是各通用标準中對於(yú)其指标要求的相關規定,這将進一步促進我國進口食品貿易的發展。

  亮點(diǎn)九、首次提出組建食品安全檢查員隊(duì)伍

  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依托現有資源加強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強化考核培訓,提高檢查員專業化水平。這是我國食品法規中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和隊伍的建設。目前我國並(bìng)沒有關於食品安全檢查員的職責與權力、遴選資質或是考核标準方面的規定,相信随著(zhe)實施條例的發布實施,我國會陸續出台上述各個方面的配套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實施檢查,並(bìng)且原食藥總局也制定瞭對於食品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及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的相關規定。

  亮點(diǎn)十、明確(què)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相關法律責任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産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八十條則專門針對這種行爲規定瞭(le)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和治安管理處罰等。随著(zhe)互聯網特别是移動互聯網和自媒體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所謂獨立的第三方針對市場上的食品開展測評活動,而他們的測評結果大部分是由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标準規定的指标要求之外的、對於食品安全和人類健康的影響尚無科學定論的物質或者指标。

  近年來,一些類似機構發布的不科學測評報告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的認知造成瞭(le)困擾,損害瞭(le)依法依規生産經營的食品企業的利益。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對於(yú)遏制此類現象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yú)保護合法企業的利益,推動食品行業良性發展和有序競争,有利於(yú)幫助消費者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消費理念。

   亮點十一、明確(què)利用會議講座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處(chù)罰措施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内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第七十三條則規定瞭(le)對於(yú)此類違法行爲的處罰措施。近年來,利用會議講座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爲屢見不鮮,不法企業往往通過健康講座、免費體檢、發放禮品等形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将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描述爲天價的具有一定調理功效的功能食品,從而獲得非法謀利。受騙上當的則大部分是渴望健康但又缺乏一定專業知識的中老年人。2019年,十三部委聯合組織開展瞭(le)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的百日行動,對此類違法行爲開展打擊。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體現瞭(le)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與時俱進,有助於(yú)進一步淨化市場,打擊違法行爲,還老百姓一個健康理性的食品消費空間。

   亮點(diǎn)十二、明確(què)重點(diǎn)監督的行業

  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将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作爲監督檢查的重點。這一規定明確(què)瞭(le)食品追溯體系建設監督檢查的重點行業,同時也爲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重點行業的選擇提供瞭(le)參考依據。

  亮點十三、明確(què)違法企業負責人員的處(chù)罰措施

  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針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這是我國法規首次明確對於(yú)違法食品企業的責任人員做出的處罰規定,體現瞭(le)對於(yú)食品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

  結語

  新發布的實施條例,體現瞭(le)習總書記關於(yú)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解釋瞭(le)食品行業對於(yú)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諸多疑惑,使食品安全監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對於(yú)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的科學監管、促進食品行業發展将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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