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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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貫徹(chè)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範和指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瞭(le)《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以下稱《規範》),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就實施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


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妝品注冊人、備(bèi)案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bèi)案的,應當依據《規範》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bìng)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yú)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bìng)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三、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注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妝品,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於(yú)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bìng)上傳産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妝品功效宣稱(chēng)評價規範(fàn)


國家藥監局

2021年4月8日


原文來源:國(guó)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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