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資訊丨市場(chǎng)監管總局關於(yú)進一步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4-23 市場(chǎng)監管總局關於(yú)進一步規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的公告 爲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關(guān)要求,保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現就進一步規範(fàn)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添加劑管理公告如下: 一、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技術上確(què)有必要,並(bìng)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規定的食品添加劑使用原則、允許使用品種、使用範圍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規範食品添加劑管理。餐飲服務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将食品添加劑管理情況作爲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重要内容。 二、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GB 31654)規定,制定並(bìng)實施食品添加劑採(cǎi)購控制要求,採(cǎi)購依法取得資質的供貨者生産經營的食品添加劑,採(cǎi)購時按規定查驗並(bìng)留存供貨者的資質證明複印件。 三、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GB 31654規定,設專櫃(位)貯存食品添加劑,标注“食品添加劑”字樣,並(bìng)與食品、食品相關産(chǎn)品等分開存放。按照先進、先出、先用的原則,使用食品添加劑。存在感官性狀異常、超過保質期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清理。 四、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GB 2760有最大使用量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採(cǎi)用稱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 2760規定按生産需要适量使用品種以外的食品添加劑的,應當記錄食品名稱、食品數量、加工時間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産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劑名稱、生産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並(bìng)保留食品添加劑原包裝。開封後的食品添加劑應當避免受到污染。 五、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bài)變質;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僞造爲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餐飲服務提供者不應當採(cǎi)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等國家禁止在餐飲業使用的品種。 六、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承諾規範使用食品添加劑,倡導採(cǎi)用适當(dāng)方式公示餐飲食品加工制作時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七、 各地市場(chǎng)監管部門要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本公告要求,規範食品添加劑管理。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爲的,依法予以處(chù)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3月2日 長(zhǎng)按識别二維碼,可閱讀(dú)官網信息 上一篇:環保資訊丨一圖讀懂,新污染物知多少 下一篇:農業資訊丨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22年農藥監督抽查結果的通報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