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給企業更大空間 給消費者更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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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瞭(le)《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進保健食品注冊備案雙軌制運行,建立開放多元的保健食品目錄管理制度。《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cǎi)訪專家學者和行業人士,對《辦法》進行深度解讀。

  以保障健康爲宗旨

  對保健食品原料安全和保健功能評價,是保健食品準入管理的主要内容。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保健食品實行備(bèi)案和注冊審批,對保健食品原料和保健功能實行目錄管理 ,是實現備(bèi)案和注冊“雙軌制”的重要基礎。《辦(bàn)法》通過對“兩個目錄”的管理,爲保健食品“管住、管活、管優”提供制度保障。

  在日前由市場監管總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保健功能目錄規定瞭(le)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範圍 ,原料目錄界定瞭(le)注冊與備案的通道,納入原料目錄的可以直接備案。爲保證納入目錄的原料安全有效、功能真實可靠 ,質量标準穩定,《辦法》嚴格規定瞭(le)目錄納入條件、納入程序、管理方式。對納入目錄的原料和保健功能,設置瞭(le)再評價和退出機制,對於(yú)最新研究發現有風險、科學共識有變化的,可以及時啓動目錄的調整程序。

  保健食品監管必須堅守安全底線,正確(què)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北大醫學部教授李可基表示,《辦法》在規範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錄管理、促進産業發展之上 ,保證食品安全是首要考慮和重中之重。以促進公衆健康爲宗旨,一方面要保證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要明確(què)保健食品滿足公衆的健康需求、不涉及疾病的預防、治療、診斷作用的功能定位。《辦法》要求納入目錄的保健功能應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 ,對於(yú)使用目錄原料生産的産品應有科學的評價方法和判斷标準,以驗證其保健功能;對於(yú)保健功能的名稱和解釋,《辦法》還要求其能夠被公衆正確(què)理解和認知,以促進健康爲食用目的、不能産生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的誤導作用。

  嚴守食安底線

  《辦法》明確(què),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錄的制定、調整和公布應遵循依法、科學、公開、公正的原則,同時,爲納入或者調整目錄相關建議的入口、出口和路徑設立瞭(le)一整套程序。

  據市場監管總局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 ,《辦(bàn)法》在總結以往我國食品原料管理有關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借鑒瞭(le)國外的一些做法,通過設立一整套嚴密的程序,保證目錄制定的科學性,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對目錄制定和管理的程序做出詳細規定。設立瞭(le)技術評價、公開征求意見、審查、公布以及再評價和進行相應調(diào)整的一系列程序性規定,對納入或者調(diào)整兩個目錄的建議方式也做出瞭(le)規定 。

  明確(qu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納入标準。原料目錄的納入以我國20多年保健食品注冊審批工作,以及1.6萬個批準注冊産品相關數據爲基礎,不僅要審核安全性 ,還要明確(què)原料的用量和對應的功效,並(bìng)重點審核其科學依據。

  明確保健功能目錄的納入标準。規定瞭(le)設立保健功能的定位,強調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和藥品的區别;保健功能應當具有明確的健康消費需求,能夠被正確理解和認知;保健功能要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 ,並(bìng)且有科學的評價方法和判定标準;以傳統養生保健理論爲指導的保健功能 ,應當符合傳統中醫養生保健理論。

  對目錄發布後的後續管理提出要求。要求根據相關科學研究進展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需要,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保健功能目錄實行動态管理,必要時對已列入目錄的保健食品原料和保健功能組織開展再評價,並(bìng)根據再評價的結果,對目錄進行相應調(diào)整。

  明確(qu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制定、按照傳(chuán)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審查等工作應相互銜接。

  同時,《辦(bàn)法》還強化瞭(le)社會共治。《辦(bàn)法》規定,任何個人、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學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均可提出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功能目錄的建議。主管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審查、公開論證,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納入目錄。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科研優勢,提高原料和功能評價方法的科學性 ,解決目前單一政府主導而科研力量不足的問題,提高目錄制定質量和效率。

  北大醫學部教授李可基告訴記者,《辦法》對於(yú)功能目錄的納入完全開放,打破瞭(le)政府包攬的模式 。保健功能的命名、功能作用的解釋等,均可以根據人群的健康需求、産生的健康效應論證和提出;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評價方法和判斷标準,即有條件納入功能目錄。

  李可基說:“這一管理模式與過去最大的不同之處,是功能名稱不再是政府的‘一言堂’。以前曾經明文列入法規的‘新’功能,始終擺脫不瞭(le)‘看得見、摸不著(zhe)’的窘境,《辦法》的發布實施終於将這問題解決瞭(le)。”

  促進行業發展

  與歐盟、美、日等國的以企業爲主體的管理模式不同 ,我國傳統的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從“可用原料名單”到産品檢驗方法,均由政府主導和包辦(bàn)。而《辦(bàn)法》對這種模式做出瞭(le)改變。

  《辦(bàn)法》規定,任何個人、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學研究論證的基礎(chǔ)上,均可提出納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功能目錄的建議。主管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審查、公開論證 ,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納入目錄。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認爲,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科研優勢,提高原料和功能評價方法的科學性,解決目前單一政府主導而科研力量不足的問題,提高目錄制定質量和效率,同時還鼓勵多元市場主體參與目錄制定,打通瞭(le)新的保健功能研究開發路徑。鼓勵企業既繼承傳統中醫養生理論,又充分應用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研究開發新功能新産品,改變(biàn)産品低水平重複現狀,促進保健食品産業高質量發展。

  北大醫學部教授李可基對《辦法》規定的新模式大加贊賞。他說:“企業因《辦法》的發布獲得瞭(le)更多的發展主導權。按照《辦法》規劃出的保健功能開發路徑,分清保健食品與藥品和普通食品的區别,明確公衆的保健需求和認知,同時避免涉及疾病的預防、治療等,通過自主研究,在具有充足的科學依據、科學的評價方法和判定标準基礎上,可以沿著(zhe)膳食補充、健康促進、疾病風險因素幹預、中醫養生的不同方向研發産品。”

  李可基表示,《辦(bàn)法》一方面強化保健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和事後監管,對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錄實行動态管理,轉變(biàn)“重審批、輕管理”的監管模式;另一方面,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讓企業把發展的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裏,激發保健食品産業的活力和動力。從而推動健康中國建設,爲健康中國行動加油助力,爲提高中國人民健康水平作貢獻。

  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的出台可謂中國保健食品管理政策的裏程碑,對進一步推動和促進保健食品産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行業的影響主要有:明確(què)瞭(le)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的制定和調整、公布的程序和路徑,改變以往政府主導的局面,讓行業企業站在目錄與功能研究的舞台中央,極大地鼓勵和促進産業的研發與創新;保健食品備案産品不再局限是維生素和礦物質類原料,更多天然植物提取物的原料加入備案目錄,更多産品快速上市,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根據科學研究與進步,動态調整可以聲稱的保健功能,在祛除不符功能的同時,允許新的保健功能準入,這是産業發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來源:中國消費(fèi)者報(bào)·中國消費(fèi)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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