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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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瞭(le)《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bàn)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bàn)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試行期爲3年。現對《管理辦(bàn)法》有關内容予以解讀。


一、制定背景

爲強化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風險管控,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科學有效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9月5日頒(bān)布的《食品生産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bàn)法(試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拟制訂《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bàn)法》(以下簡稱《管理辦(bàn)法》),對餐飲服務行業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進行動态風險因素進行評定,指導監管部門以風險爲導向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9月5日頒(bān)布的《食品生産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yú)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 ,制訂本辦法。


三、《管理辦法》适用範圍

《管理辦(bàn)法》适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duì)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辦(bàn)法》共四章二十條,對《管理辦(bàn)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适用範圍、評價方法、結果運用與管理等作瞭(le)詳細規定 ,具體如下 :

(一)總則。共八條,明確(què)瞭(le)《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适用範圍。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共七條,明確(què)瞭(le)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分爲四個等級,從低到高分爲: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同時明確(què)評價方法,採用計分方法,檢查結果風險得分爲0—20(含)分的,爲A級風險;風險得分爲21—30(含)分的,爲B級風險;風險得分爲31—45(含)分的,爲C級風險;風險得分爲46分以上的爲D級風險。

(三)結果運用與管理。共兩條,明確瞭(le)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結果運用與管理。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内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對高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優先於(yú)低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對A級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按照“雙随機、一公開”機制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B級和C級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一年不少於(yú)1次日常監督檢查;對D級風險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實施重點監督,一年不少於(yú)2次日常監督檢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評定實行動(dòng)态管理,監管部門根據日常檢查和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及時調(diào)整動(dòng)态風險等級。

(四)附則。共三條,包括包括解釋權(quán)、不适用項不計(jì)算得分、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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